失信被执行人 |
董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5********47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06刑初57号 |
案号 |
(2021)湘0406执13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国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董国强分别退赔被害人范盛忠、吴瑞春、王儒夏、张卫星、谭宪仲的损失。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时间 |
2021-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