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营五洋盐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7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黄商初字第2040号 |
案号 |
(2017)鲁0211执39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营五洋盐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城发集团(青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未付租金4272718.97元;二、被告东营五洋盐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城发集团(青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述逾期租金产生的利息损失25785.27元(截止到2015年6月23日);自2015年6月24日起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1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东营五洋盐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城发集团(青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到期租金19891492.92元;四、被告东营五洋盐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城发集团(青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110万元;五、被告东营五洋盐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城发集团(青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0万元;六、被告东营振宇水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刘红燕、魏知军、刘桂芝对被告东营五洋盐化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9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9-01 |
发布时间 |
2017-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吕伟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503797316810G |
登记机关 |
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明河路以南、运输街以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