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10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3民终7188号 |
案号 |
(2019)豫0302执7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豫03民终718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倒数第九行“被上诉人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补正为“上诉人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第七页倒数第二行至第四行“1.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11日的利息为7140元(1.5%÷30天×42天×340000元)”补正为“1.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11日的利息为69360元(1.5%÷30天×408天×340000元)”;第八页第十一行至第十三行“综上,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26日,之丰公司共应支付薛云兴利息为60150元”补正为“综上,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26日,之丰公司共应支付薛云兴利息为122370元”;第八页第十八行至第二十行“(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26日的利息60150元,及以21万元为本金,按税后月利率1.5%自2017年9月27日起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补正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26日的利息122370元,及以21万元为本金,按税后月利率1.5%自2017年9月27日起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时间 |
2020-0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志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00171070468X |
登记机关 |
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洛阳市孟津县平乐镇吕庙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