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政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4********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722刑初19号 |
案号 |
(2021)皖1722执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政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留置、先行羁押的,留置、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八十九万一千五百六十三元六角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退赃的人民币六万元从中折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