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汪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522********08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522民初1298号 |
案号 |
(2021)辽0522执1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波、汪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9万元及利息(借款期间内利息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按年利率11.16%计算;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74%计算);二、被告丁路波、胡海波对上项给付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李玉萍、吕淑贤在家庭财产范围内对上项给付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丁路波、李玉萍、胡海波、吕淑贤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崔波、汪丹追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元(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崔波、汪丹承担,被告丁路波、李玉萍、胡海波、吕淑贤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