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522********0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522民初1497号 |
案号 |
(2021)辽0522执1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海涛、被告吕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4999.97元、2020年4月16日前的利息5029.92元及2020年4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贷款逾期年利率16.8计算的利息(以本金164999.97元计算利息);二、被告张冰、赵志刚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冰、赵志刚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张海涛、被告吕萍追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柳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张海涛、被告吕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