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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辛丽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7********35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7民初1857号
案号
(2021)冀0427执12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赵世民、辛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代垫款项86625.54元及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以代垫款项11862.29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5日起计算至结清之日止;以代垫款项74763.25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3日起计算至结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3元,被告赵世民、辛丽丽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20
发布时间
2021-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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