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庄溢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3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6民初2215号 |
案号 |
(2019)苏0106执5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庄溢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返还借款本金3914011.68元,支付利息150371.11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江苏鑫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东大能发科技有限公司,魏伟、宋玲对被告南京庄溢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如被告南京庄溢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江苏鑫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东大能发科技有限公司、魏伟、宋玲未履行前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有权以宋玲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09号1416室、南京市玄武区邓府巷18号12幢1903室、南京市白下区石鼓路98号21层H座、南京市玄武区鱼市街56号2109室的房产与被告宋玲协商议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315元,由各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时间 |
2020-0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474537412X2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60层H6089A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