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惠丰纺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38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22民初5277号 |
案号 |
(2021)苏0922执18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滨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城雪尔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立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823087.01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付);二、被告盐城雪尔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立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理费50000元;三、被告江苏惠丰纺织有限公司、惠开兵、胡秀芳、惠刚、胡珊、包行、刘芹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江苏立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盐城雪尔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盐城雪尔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江苏立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以被告江苏惠丰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滨海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境内(204国道东侧)不动产【苏(2019)滨海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27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上费用交至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滨海支行营业部;开户名称:滨海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账号:116232636100132194245)。如果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84元(原告江苏立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30245元,多缴纳的161元予以退还),保全费5000元,合计35084元,由被告盐城雪尔纺织有限公司、江苏惠丰纺织有限公司、惠开兵、胡秀芳、惠刚、胡珊、包行、刘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8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滨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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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惠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2703861114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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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苏省滨海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园区路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