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2********1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8民初6078号 |
案号 |
(2021)苏0508执30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建明应向原告姑苏区宇通阀门管件经营部支付货款45000元,履行方式:于2019年12月26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0年1月22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款项直接打入下列账户,户名:姑苏区宇通阀门管件经营部,账号:3202100120100010705,开户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新城支行。)二、如被告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未到期部分视为到期,且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00元,原告有权就被告未履行的全部货款、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被告就本案纠纷再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唐建明负担,于2019年12月26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姑苏区宇通阀门管件经营部。(款项直接打入下列账户,户名:姑苏区宇通阀门管件经营部,账号:3202100120100010705,开户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新城支行。)五、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