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陕西奥克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6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02民初9757号 |
案号 |
(2019)湘0102执96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陕西奥克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湖南本安亚大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6 693.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所欠货款36 69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6月1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湖南本安亚大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元,由陕西奥克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时间 |
2020-0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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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永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000748630459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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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蒋家寨小区2号楼1单元4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