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丘县鑫晨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8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6民终574号 |
案号 |
(2018)皖1623执17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二、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郸城县永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共计2000元。四、沈丘县鑫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郸城县永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共计共计34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8元,由沈丘县鑫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9-10 |
发布时间 |
2018-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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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正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624661878611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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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丘县冯营乡北大街中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