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天佳广告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0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3民初12404号 |
案号 |
(2019)辽0103执28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天佳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场地使用费、物业服务费 400 000元。二、被告沈阳天佳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120 000元。三、驳回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天佳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抗辩。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 000元,由被告沈阳天佳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时间 |
2019-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0103执289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290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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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魏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2760090774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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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和平区南四经街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