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玉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1********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302民初984号 |
案号 |
(2021)皖0302执20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石玉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德连偿还借款7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石玉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