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35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2民初533号 |
案号 |
(2019)豫0182执4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昌之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462059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11日,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499‰另行计算;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月利率17.2485‰另行计算);二、被告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昌之益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昌之益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524元,由被告郑州昌之益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郑州昌之益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时间 |
2020-0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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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范春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693545184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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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8号A11号楼东2单元2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