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综艺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6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穗仲莞案字第9429号裁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执13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30217600901】。(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725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为ht2016122100000037)(贷款展期协议)(编号分别为ht2019010900000406、ht20190109000004、ht2019010900000404、ht201901090)000322)的约定计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2月18日的利息为5579531.89元、罚息为9757394.42元、复利为948465.43元);(二)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财产保全费5000元;(三)本案仲裁费255517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第一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四)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提供的位于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83号综艺广场301商铺房地产证号:粤房地产权证莞字第040004759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证明第0002812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五)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裁决确定由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20年4月15日止;(六)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裁决确定由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第五被申请人上述第(一)(二)(三)项裁决确定由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20年4月14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时间 |
2021-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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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邓新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755602659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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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83号综艺广场26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