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荣华粮贸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84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12民初5915号  | 
    
案号  | 
      (2021)苏0312执40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荣华粮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喻明立货款1444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1、以173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6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5月14日计算至2013年7月15日;2、以153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7月16日计算至2013年11月6日;3、以1454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7日计算至2020年4月10日,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4、以1444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0年4月1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龙珠在未履行出资21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安徽荣华粮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杨荣华在未履行出资29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安徽荣华粮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6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5726元,由被告安徽荣华粮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7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300728495288R  | 
    
登记机关  |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夏楼镇程庙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