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保定市爱特鑫诚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2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06民初745号 |
案号 |
(2021)冀0606执22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保定市爱特鑫诚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红莲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为153408.97元,自2020年12月2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于红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54.0元,保全费4974元,由原告于红莲负担200元,被告保定市爱特鑫诚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112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钟赪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06572810340H |
登记机关 |
莲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宝硕路河北农业大学教学实验场三分场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