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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56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502民初6089号
案号
(2021)皖1502执23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代偿款30255.58元(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00155,户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二、被告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保费2051.66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被告吕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5(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时间
2021-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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