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02********0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91民初36号 |
案号 |
(2021)苏0691执6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锦州亿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租金28061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二、被告冯威、王磊对被告锦州亿通达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锦州亿通达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6元,由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南通分6公司负担1041元,由被告锦州亿通达商贸有限公司、冯威、王磊负担5295元(诉讼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锦州亿通达商贸有限公司、冯威、王磊负担部分在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3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