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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恒辉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430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宁0181民初2150号
案号
(2021)宁0181执17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恒辉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00万元,支付利息364632.53元,本息合计6364632.53元;以借款6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11.875计算,支付2021年1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二、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中科康宇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灵武市东山坡再生资源经济循环示范区5号路东侧的办公用自建房的补偿金优先受偿;三、被告王明录、王立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明录、王立国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恒辉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7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恒辉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王明录、王立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时间
2021-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明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81694302846M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灵武市全民创业园及中小企业孵化基地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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