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3********2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 新4003民初1865号 |
案号 |
(2021)新4003执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调解:一、被告刘成支付原告独山子区浩发租赁站租赁费239,233.28元(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于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剩余租赁费139,233.28元一次性付清,若上述任意一期逾期未付,则被告刘成向原告独山子区浩发租赁站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就未到期租赁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刘成于2020年11月15日前归还原告独山子区浩发租赁站尚欠租赁物架杆13,485.8米、扣件9790套(十字扣7097套、接头扣1888套、转扣805套)、钢管接头328个,若未按约定期限归还上述租赁物,就所欠租赁物按双方签订合同的成本价进行赔偿; 三、被告刘成于202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独山子区浩发租赁站2020年所产生的租赁费54,052.7元,若提前归还租赁物从中扣减相应的租赁费; 四、待被告刘成履行完上述义务之后,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