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穆和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5********3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1031民初285号 |
案号 |
(2021)晋1031执1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穆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振朝偿还借款3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