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科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88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81民初4577号 |
案号 |
(2019)豫0181执58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长海、曹玲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从2018年3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5.8725%向原告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支付时扣除已付利息487.05元);从2018年6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5.8725%的50%向原告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罚息;从2018年4月起至付清之日,对每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从每月的21日起按年利率5.8725%的150%向原告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复利;二、被告郑州科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时间 |
2020-0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现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1668865610E |
登记机关 |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巩义市永安街道办朝阳西路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