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3********6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382民初2895号 |
案号 |
(2021)湘1382执1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涟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限被告谢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谢寿斋借款本金255000元,利息272290.65元,合计527290.65元(利息按年利率15.4%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5日,从2020年5月6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上述利率标准计算利息);2、驳回原告谢寿斋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60.82元,由被告谢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涟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