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吉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1********3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3101民初1663号 |
案号 |
(2021)湘3101执16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吉祥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李玉良支付工程款140000元及履约保证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玉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郑吉祥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