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春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323********7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423民初2814号 |
案号 |
(2021)甘0423执恢5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春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肖嵘元借款337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元,由被告张春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