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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劲班食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77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983民初1438号
案号
(2018)粤0983执恢1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洞信用社与被告张慰于2015年5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10020159912066865号的《个人借款合同》。二、限被告张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支付利息(计至2016年7月20日止的利息为114307.37元,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另计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洞信用社。三、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洞信用社对依法处置被告张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祠北路景泰楼9号楼首层18、19、20号商铺[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1000510025、1000510024、1000510026号]的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洞信用社对依法处置被告张云波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祠北路景泰楼9号楼二楼〔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1000507655号〕房地产的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张云波、东莞市劲班食品有限公司、阮坤梅、张远程、甘丽、廖青雯对处理被告张慰的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上述第二项判决的债务的不足部分向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洞信用社负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洞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0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共59600元由被告张慰负担,被告张云波、东莞市劲班食品有限公司、阮坤梅、张远程、甘丽、廖青雯负连带交纳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3-14
发布时间
2019-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东莞市石碣镇城中社区个体商贸城D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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