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寿县乾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4********G58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403民初5700号 |
案号 |
(2021)皖0403执1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寿县乾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淮南市浩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费715928.33元;二、被告寿县乾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淮南市浩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8192.41元;被告寿县乾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18日继续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原告淮南市浩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本金715928.33元付清为止;7三、对被告李亚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被告寿县乾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付运费、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淮南市浩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89元,由原告淮南市浩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73元,被告寿县乾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亚负担10916元;诉讼财产保全费4264元,由原告淮南市浩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41元,被告寿县乾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亚负担4123。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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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422MA2P16G58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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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保义镇保义街道原镇政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