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2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367号 |
案号 |
(2021)辽0103执恢6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田源人民币220万元;二、驳回原告田源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崔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56元,公告费人民币400元,由被告崔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