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兴邦石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1********LU5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121民初2025号 |
案号 |
(2019)豫1121执1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舞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漯河市兴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兴邦石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日所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二、被告河南兴邦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漯河市兴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并恢复原状。三、原告漯河市兴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返还被告河南兴邦石材有限公司人民币110万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河南兴邦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舞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时间 |
2019-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秋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21MA3X80LU5W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舞阳县北三环东段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