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224********0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0181民初1351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17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刘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截止2020年10月20日的本金29642.11元、利息4065.56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案件受理费746元,由刘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