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2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707民初634号 |
案号 |
(2021)苏0707执2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李翔与被告沈海华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子李宇(2013年10月24日出生)由原告李翔直接抚养,婚生长女沈彤(曾用名:李彤,2017年6月28日出生)由被告沈海华直接抚养,原告李翔于2021年6月12日前给付被告沈海华婚生长女沈彤抚养费10000元;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鲁q6z7h7轿车一辆归原告李翔所有,车辆贷款由原告李翔负责偿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翔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