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市平利安石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9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民终505号 |
案号 |
(2019)皖0304执1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8)皖0304民初8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蚌埠市平利安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蚌埠高新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445627.87元及利息(其中代偿本金1000万元自2017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代偿利息1445627.87元自2017年12月22日计算至付清为止,以1445627.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含罚息、违约金)”;二、变更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8)皖0304民初8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蚌埠市平利安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蚌埠高新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9万元、执行费78230元和申请诉讼保全保单费用13000元;三、变更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8)皖0304民初84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河南龙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钧、赵梅对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蚌埠市平利安石化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龙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钧、赵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蚌埠市平利安石化有限公司追偿;四、变更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8)皖0304民初84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如蚌埠市平利安石化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二项履行给付义务,则蚌埠高新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抵押物依法拍卖或变卖邓杰文、陈永忠名下位于蚌埠市奋勇街1区8#2-5-3#房屋(房地产权证号205951)、陶清、周文辉名下位于蚌埠市中平街小区6#2-5-2#房屋(房地产权证号212277)、赵彬宇名下位于解放二路134栋2-4-1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2013009502)、邓乃平、王忠霞名下位于胜利中路63号商之都城市星座B区1单元29层5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2013015564),所得价款蚌埠高新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先受偿;五、驳回蚌埠高新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7561元,由蚌埠高新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蚌埠市平利安石化有限公司、河南龙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钧、赵梅、邓杰文、陈永忠、陶清、周文辉、赵彬宇、邓乃平、王忠霞负担945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蚌埠高新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蚌埠市平利安石化有限公司、河南龙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钧、赵梅、邓杰文、陈永忠、陶清、周文辉、赵彬宇、邓乃平、王忠霞负担2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8-21 |
发布时间 |
2019-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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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748902688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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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63号商之都A座(金座)2单元29层2906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