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阳江海陆空火锅城大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8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704民初956号 |
案号 |
(2019)粤1704执14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海陆空火锅城大酒店有限公司、阳江市丽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阳江市益盈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吴王许、范丽霞、何水养一致确认由阳江市丽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代偿本案本金22300000元,利息2980201元,以及诉讼费156964元、保全费5000元给原告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了结本案债务。其中阳江市丽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5日前代偿2219.2686万元,2019年9月30日前代偿308.7515万元以及诉讼费156964元、保全费5000元给原告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2019年4月15日阳江市丽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转账500万元给原告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视为已偿还了上述代偿的本金191.4004万元;三、如果被告阳江市丽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全按【(2019)粤1704民初952、956、957号】达成的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代偿债务,则原告按以下约定向法院申请执行:①阳江海陆空火锅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3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3月20日止,利息为439.44万元,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以及依法计算的诉讼费156964元、保全费5000元。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依法拍卖处置阳江海陆空火锅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为第①项债务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二路9号房地产(粤房地权证字第C3826632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③阳江市丽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阳江市益盈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吴王许、范丽霞、何水养对上述第①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时间 |
2019-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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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水养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702778318802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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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二路9号之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