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传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32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5民初1088号 |
案号 |
(2021)赣1025执6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传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游继勇偿还借款本金2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原告游继勇负担450元,被告王传福负担27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