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米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4********61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983民初250号 |
案号 |
(2021)赣0983执19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金米红、彭庆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雪梅返还借款200,000元及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2020年1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杨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52元,减半收取计2,276元,由原告杨雪梅负担176元,被告金米红、彭庆春负担2,1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