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薛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7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24民初2177号 |
案号 |
(2021)苏0324执34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毛宜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学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26日起,以1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2%计算至2014年2月20日;自2014年2月21日,以1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2%的1.5倍计算至全部债务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薛冬、仝泽峰、李威、张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毛宜彩进行追偿或是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00元由被告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