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98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5民终779号 |
案号 |
(2019)桂0521执1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17)桂0521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17)桂0521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三、被上诉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一航应共同支付上诉人合浦源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2676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3267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8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四、驳回上诉人合浦源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651元,公告费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51元,共计13822元,由被上诉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911元,由被上诉人林一航负担6911元(该款上诉人合浦源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被上诉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一航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上诉人合浦源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时间 |
2019-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281619848910K |
登记机关 |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西宜州市金宜大道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