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02********43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4民初518号 |
案号 |
(2021)川0184执20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张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吴玉珍支付劳务工资10,170元(具体金额以“工资清单结算表”为准,已支付部分在执行时予以扣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元,由张志军负担。此款已由吴玉珍预交,张志军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吴玉珍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