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海丰造船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21民初3953号 |
案号 |
(2019)苏0921执17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响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海丰造船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响水县华辰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从2017年12月3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从2018年1月19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此款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原告响水县华辰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海丰造船有限公司质押的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60.512万股股权(股金证号为000003042)具有质押权,对质押的财产变价取得的价款在借款本金2000万元、相应利息、罚息、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徐君岳对上述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海丰造船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响水县华辰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海丰造船有限公司、徐君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响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时间 |
2019-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宏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1666823767Y |
登记机关 |
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响水县陈家港沿海经济区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