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元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106********7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2705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元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9999.98元及利息(以本-6-金9999.9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9年1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