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金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03********43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1824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6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金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98元及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1月10日起,以9999.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