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爱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01********21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305民初2057号 |
案号 |
(2019)闽0305执21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莆田市顺风贸易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门支行借款本金235万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二、莆田市顺风贸易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门支行财产保全费5000元;三、莆田市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莆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信德建材有限公司、陈新芳、陈东升、范爱娥、陈福荣、柳国裕、沈德荣、唐燕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5-08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