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柳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201********0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271民初4063号 |
案号 |
(2021)甘0271执18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江贵明、卢春花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贷款本息107025.55元(其中本金100000元,利息截至2019年2月25日止为7025.55元,贷款基准利率4.785%,逾期利率为7.1775%),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贷款本金10000元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所产生的利息,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20000元及截止2020年6月30日前所产生的利息,剩余贷款本息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偿完毕;二、如江贵明、卢春花未按期还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有权要求江贵明、卢春花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柳军、吉艳梅、陈建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