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冷水江市宝华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09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02民初984号 |
案号 |
(2019)湘0102执2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冷水江市宝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国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 000 000元及利息139 966元,并按年利率11.7%支付4 000 000元本金及61 966元利息自2015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及78 000元利息自2015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逾期未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娄底市开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南国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童辉、童新华、肖玉梅、娄底三一锑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湖南国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2 818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47 818元,由被告冷水江市宝华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开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08 |
发布时间 |
2019-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湘0102执216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8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187784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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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童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381580932962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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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冷水江市锡矿山街道办事处光荣居委会2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