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嘴山市兴瑞通炭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8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221民初2374号 |
案号 |
(2021)宁0221执11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嘴山市兴瑞通炭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郑州国林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36234元,支付利息38152元,合计374386元;二、驳回原告郑州国林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8元,由原告郑州国林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742元,由被告石嘴山市兴瑞通炭素有限公司负担664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石嘴山市兴瑞通炭素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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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宁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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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沙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