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0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民终1024号 |
案号 |
(2021)豫01执8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第三、五、六项;二、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6360548.37元及利息(利息以26360548.3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失13026171.76元。四、驳回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本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13963元,由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8099元,由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58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800000元,由中铁十五局城建公司负担400000元,金运公司负担40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9899元,由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3379元,由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5379元,由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6895元,由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48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群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6700568121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北35号院4号楼32层320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