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葫芦岛渤船钢制结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3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中民三初字第00134号 |
案号 |
(2016)辽01执2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葫芦岛鸿盛海洋工程机电配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代偿金31030451.68元;二、被告葫芦岛鸿盛海洋工程机电配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担保费60万元及违约金(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三、被告葫芦岛鸿盛海洋工程机电配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违约金、双倍担保费(以31030451.68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被告葫芦岛鸿盛海洋工程机电配套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葫芦岛渤船重工渤海造船有限公司、葫芦岛渤船重工渤海造船有限公司、葫芦岛渤船产业装备有限公司、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葫芦岛渤船钢制结构有限公司、葫芦岛渤船石化冶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沈阳汇成电缆厂、徐鸿国、李伟凡、边疆、朱春玲对被告葫芦岛鸿盛海洋工程机电配套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304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6-05-30 |
发布时间 |
2016-09-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边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400768304669C |
登记机关 |
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葫芦岛市连湾街道荒地村(龙港区西山坡锦葫南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