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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熀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6********3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2民初5508号
案号
(2021)苏1282执17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熀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敏支付借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931元,原告负担300元,被告陈熀清负担631元。原告郭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631元,被告陈熀清应负担的受理费63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案件上诉费186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20
发布时间
2021-10-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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